2006年7月2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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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齐二药事件”未尽的思考
徐易北

  轰动全国的“齐二药事件”已经暂告段落,但足以引起我们警惕的却不仅仅是药厂的昧着良心赚钱,也不仅仅是当地药监部门的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。
  人们在设定种种社会管理措施时,总是下意识地把管理对象或者当作君子或者视为小人。当作君子时设置的措施往往是很人性化的,如各种产品的质量认证制度;视为小人时设置的制度则是强制性的,如各种检查、执法手段等。
  在我看来,目前我国政府管理质量工作无非是3类手段。第一是行政许可,即采取设置准入条件发放各类许可证的形式;第二种形式就是从市场经济国家学得的“强制认证”制度,药品的“GSP”和涉及安全的产品“CCC”认证均属此类;第三就是监督检查,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是经常性的、强制性的,企业必须接受。
  可是,出事的齐二药也曾花了几千万搞“GSP”认证,结果却还是生产了假药。这是为什么呢?我想,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:因为企业不认证就不能生产,也就不能生存,所以必须花大本钱通过一个将“人”视为“君子”的认证制度;后来,为了减少成本、抢占市场,药厂不惜做假药,害人性命,伤人身体,这时需要有个视“人”为“小人”的检查制度来拦截,但有关部门却偏偏“疏漏”了。
  其实,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。怎么办呢?“分类而教”——在设置监管制度时,应分阶段分时间设置不同的监督措施和责任。像现在对食品监管中的发放许可证和监督检查分别实施就值得借鉴。提倡谁许可谁监管,从法理上是讲得通的,但对不同的人,在不同时间、不同环境状态下,分权而治又有何不可呢?因此,建议对那种“一竿子插到底”的监督模式做点改动,会有好处的。
  另外,对政府为引导消费而开展的各种评比、认定,如驰(著)名商标、放心店、放心街、名牌、免检产品等,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;对社会开展的诸如ISO9000认证,消协的推荐,各类协会的指定、认定等等,均应设立民事赔偿责任,让其“口出狂言”时想到责任重大。
 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,政府这只“有形的手”再怎么有效,也只是一种外部力量,如果企业自身缺乏良好的道德修养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,那么政府的监管也会变成徒劳。其实,最终给企业发“许可证”的还是老百姓。也许大家还记得几年前南京冠生园的厄运——一个素来拥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业在一夜之间就遭到了公众的唾弃。为什么?因为质量出了问题,欺骗了老百姓。所以,企业加强自律、诚信为本,不仅是企业对社会的负责任,也是企业对自己负责任。
  当然,我们的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是起码的。要把好老百姓的健康关、安全关,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一视同仁,不分“君子”和“小人”。